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是中国公安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,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。该规定于2017年7月22日经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,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发布,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,取代了之前的相关规定。
总则:
规定旨在确保处理程序的合法性、公正性、公开性、便利性和效率,同时尊重人权和保护公民人格尊严。
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、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,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处理。
管辖:
事故调查处理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。
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事故处理;未设县级部门的,由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。
若事故发生在多个管辖区域,起始点所在地的管理部门负责,或由共同上级指定管辖。
处理原则:
财产损失事故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,除非法律另有规定。
伤人和死亡事故需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,处理伤人事故的警察需有初级以上资格,处理死亡事故的需中级以上。
科技应用与信息共享:
强调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,并鼓励使用先进科技处理事故。
建立与司法机关、保险机构等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,提升信息化水平。
简易程序与调查:
简易程序适用于特定的轻微事故,由合格的交通警察处理。
调查包括现场处置、交通肇事逃逸的查缉、检验鉴定等环节,确保事故原因的准确判断。
认定与复核:
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规则,以及当事人对认定结果的复核权利。
处罚执行与损害赔偿调解:
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执行程序。
提供损害赔偿的调解机制,帮助解决赔偿争议。
涉外事故处理与执法监督:
对涉及外籍人士的交通事故有专门处理规定。
强化执法监督,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合规。
该规定覆盖了从事故发生后的报警、受案、调查、责任认定到处罚执行、损害赔偿调解的全过程,确保交通事故的处理既高效又公正,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